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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8 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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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名稱及全文 16 條,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評鑑小組委員,應包括具特殊教育專業或經驗之學者專家、教師代表、教保服務人員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及其他特殊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各該主管機關辦理本評鑑之對象不包括幼兒園時,免聘教保服務人員代表。
受託評鑑機構辦理本評鑑者,應提出擬聘之評鑑小組委員名單,報各該主管機關聘兼之。
本評鑑依第三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併同(入)其他評鑑、考核辦理時,各該主管機關原組評鑑、考核任務編組有下設小組者,應增聘符合第一項所定資格,且具特殊教育專長之小組成員若干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