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立外國僑民學校,應符合下列設立基準:
一、專任教師與學生人數之比例,依學生人數多寡定之。學生人數未達五百四十人者,其專任教師與學生之比例不得低於一比十五;學生人數為五百四十人以上者,其專任教師與學生之比例不得低於一比二十。
二、應有足夠校地面積。
三、校舍及其相關設備,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四、依學校規模籌足設校基金,並有充足之設校經費(包括購地或租地、建築及設備等經費)及維持學校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
五、依該外國有關規定聘請合格教師。
前項第一款專任教師之半數,得以兼任教師折抵,並以兼任教師三人折抵專任教師一人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