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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建教合作課程依現行課程標準實施,學生在建教合作機構實習經學校考查
合格,得採計為實習科目及校訂專業科目學分。
前項採計學分以外之課程,應於學校實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