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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國立大學申請設立研究學院者,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應檢具下列資料或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議:
一、符合第四條第四項公告之申請條件文件。
二、創新計畫書。
三、大學組織規程、研究學院組織規程及其員額編制表。
四、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
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文件。
前項第三款研究學院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應於研究學院設立後,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