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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公益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更換,並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另行指派人選:
一、經指派為公益監察人後始發現於遴聘前已有第四條各款之一所定情形,或於派任期間有第四條各款之一所定情形。
二、以書面向法人主管機關提出辭職。
三、派任期間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
四、違反前條第一項保密規定,情節重大。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