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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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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學分學程,指發給學分證明之跨系、所、院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所稱學位學程,指授予學位之跨系、所、院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
大學設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應有相關系、所、院為基礎,並得由系、所、院提供授課師資、教學設備空間等資源。
教育學程,依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