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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8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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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專案輔導學校應於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日起算三個月內提出經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通過之改善計畫。但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致影響校務正常運作者,應於一個月內提出。
前項改善計畫,應經查核輔導小組審核通過,並包括下列改善目標執行策略:
一、學校每個月可用資金應維持三個月之經常性現金支出。
二、最近一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結果未有不通過之情形。
三、其他經查核輔導小組建議之改善目標。
專案輔導學校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出改善計畫者,學校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該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