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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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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國家講座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獎助依其規定辦理:
一、未擔任原任職大學專任教授者,自次一學期起停止獎助。但新任職大學得繼續提供相類似之行政資源、研究環境及開設講座課程者,不在此限。
二、休假研究者,自休假研究之次月起,應報本部停止獎助,並於休假研究期間屆滿後,繼續予以獎助至講座設置期限屆滿為止。
三、依規定辦理借調,且其期限未超過二年者,自借調之次月起,停止獎助,並於借調期限屆滿後,繼續予以獎助至講座設置期限屆滿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