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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級學校畢業證書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各級學校畢業證書遺失或破損者,應向原校申請補發證明書,其格式或式
樣另定之。
其原校停辦者,逕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經審查原案屬實後補發證明
書。
認可或比敘之各級軍、警學校及立案之海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明書之驗
印,同畢業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