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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法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專科以上學校申評會之組成方式及運作等規定,由各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申評會之組成,應包括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及組成申評會之學校代表,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前項教師組織代表,由該校教師會推薦,無教師會者,由該學校教育階段相當之他校教師會或直轄市、縣(市)教師會推薦。
第一項申評會主席,不得由該校校長擔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