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長、副團長、團員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諮詢委員及輔導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各該主管機關應予考核;考核通過者,始得續聘兼之。
第一項人員,由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第四條及第五條團員為各分團召集人者,應隨各分團召集人異動改聘兼之。
第一項人員,於聘(派)任期內因故出缺、異動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職務時,得補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於任期內,有不適任情形者,各該主管機關得解聘(改派),不受任期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