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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9/27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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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團長、副團長、團員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諮詢委員及輔導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各該主管機關應予考核;考核通過者,始得續聘兼之。
第一項人員,由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第四條及第五條團員為各分團召集人者,應隨各分團召集人異動改聘兼之。
第一項人員,於聘(派)任期內因故出缺、異動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職務時,得補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於任期內,有不適任情形者,各該主管機關得解聘(改派),不受任期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