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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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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監督機關遴選董事及監事時,應考量各類人選之代表性、區域性及均衡性。其中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董事總人數原住民、客家及場館所在地區域之代表應至少各有一人。
前項董事、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