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之決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一、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二、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或相關法規另有規定。
審議本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議案時,全體委員應計入校外學者專家之委員;非審議本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議案時,不予計入。
決議過程及個別委員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
本會為第一項序文及第二款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委員人數;為第一項第一款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全體委員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