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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以接受一家期貨商之委任為限;期貨商可同時委任一家以上之期貨交易輔助人。
前項委任期貨商經營國內期貨經紀業務者,應具本國期貨結算機構之結算會員資格,並應於每委任一家期貨交易輔助人或其分支機構,依本國期貨結算機構之規定,繳存交割結算基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