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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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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期貨交易所有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除依情形應即為適當處置者外,並應向本會申報備查:
一、期貨集中交易市場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臨時停止當市之部分交易或集會之情事。
二、交易系統與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情事。
三、會員或期貨商有逾時繳交保證金或無法繳交保證金之情事。
四、期貨交易所之負責人或業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涉訟、受訴訟上之判決、為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或依本法應受解除職務處分之情事。
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業務人員有本法第二十八條所定之情事。
六、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所為之處分。
七、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應行申報事項。
八、期貨集中交易市場監視及處理情形。
九、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商務仲裁或和解事件,對其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十、董事會議事錄。
十一、會員或期貨商財務、業務查核情形。
十二、其他依本法或經本會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前向本會申報;第四款至第九款之事項,應於知悉事實發生或處理完成後五日內,向本會申報;第十款至第十一款之事項,應將執行結果按月彙報本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