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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時,受益人得依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載明方式,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受益人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時,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含表決票)為表示,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簽名或蓋章後,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達指定處所。
受益人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意思表示應於受益人會議開會二日前送達指定處所,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