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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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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資產 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左:
一、流動資產 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預期能於一年內變現或耗用之資產
。但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得改以一個營業週期作為劃分流動及非流
動之標準。採用該項標準時,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
(一) 現金 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零星支出之週轉金等。
非活期之銀行存款,應分項列報,其到期日在一年以後者,應加註
明;已指定用途或支用受有約束者,如擴充設備及償債基金等,不
得列入現金之內。
(二) 有價證券 購入本公司以外有公開市場,隨時可以變現且無控制或
維持商業關係意圖之有價證券。有價證券應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
價,並註明成本計算方法。
因持有有價證券而取得股利股票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所配發之股票者
,應依有價證券之種類,分別註記所增加之股數,並按加權平均法
計算每股平均單位成本。
如供債務作質者,若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應列為長期投資;
若為流動負債,仍列為有價證券,但應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作為
存出保證金者,應列為其他資產。
(三) 應收票據 應收之各種票據。
應收票據到期尚未收回者,應加註明。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收票據分
別列示。
應收關係機構及關係個人之票據,應為適當之表達。
提供擔保之票據,應於附註中說明。
應收票據之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已至涉訟階段者,應
自流動資產轉為其他資產,並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但提有足額之
備抵壞帳者,得仍保留於本科目而註明其金額及涉訟情形。
結算時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備
抵壞帳應列為應收票據之減項,以表示應收票據之淨額。
(四) 應收帳款 因出售商品或勞務而發生之債權。
應收關係機構及關係個人之帳款,應為適當之表達。
應收帳款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已至涉訟階段者,應自
流動資產轉為其他資產,並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但提有足額之備
抵壞帳者,得仍保留於本科目而註明其金額及涉訟情形。
結算時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備
抵壞帳應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以表示應收帳款之淨額。
分期付款銷貨之未實現利息收入,應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五) 其他應收款 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
結算時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
作為其他應收款之減項。
其他應收款中超過應收帳款期末餘額百分之十以上者,應分別列明

(六) 存貨 以供銷售之商品或生產後銷售為目的之製成品、在製品、副
產品、材料及在途材料等。
存貨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並註明成本計算方法。但市價無
法確定者不在此限。存貨若有瑕疵、損壞或陳廢等,致其價值顯著
減低者,應以淨變現價值為評價基礎。
存貨有提供作質、保證或由債權人監視使用等情事,應予註明。
(七) 預付款項 包括預付費用及預付購料款等。因購置固定資產而依約
預付之款項及未完工程營造款,應列入固定資產項下,不得列為預
付款項。
(八) 其他流動資產 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資產。
以上各類流動資產,除現金外,其金額未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
分之五者,得併入其他流動資產內。
二、基金及長期投資 各類特種基金及因經常業務目的而為長期性之投質

(一) 基金 為特定用途所提存之資產,如償債基金、改良及擴充資產基
金、意外準備基金等。
基金提存所根據之議案及辦法,應予列明。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所提
撥之福利金,應列為費用。
(二) 長期投資 為謀取控制權或其他財產權益,以達其營業目的所為之
長期投資,如投資其他企業之股票、購買長期債券、投資不動產等

長期投資應註明入帳基礎,並依其性質分別列明。
投資其他企業之股票,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為長期股權投資

1 所持股票未在公開市場交易或無明確市價者。
2 意圖控制被投資公司或與其建立密切業務關係者。
長期股權投資應依下列原則評價:
1 所持股權對被投資公司無影響力者,如被投資公司為上市公司,
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如被投資公司為非上市公司,應按
成本法評價。
2 如持有普通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除能證明投資公司對
被投資公司無重大影響力外,應採權益法處理;如達百分之五十
以上者,除營業性質或其他情形不宜合併編製外,應編製母子公
司合併報表。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評價者,並應加註投資成
本金額。
長期債券投資應按成本法評價,其溢價或折價應按合理而有系統之
方法攤銷。
長期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應予註明。
三、固定資產 為業務所必須,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非以出售為目的
之有形資產。
固定資產中土地、折舊性質產及折耗性資產,應分別列示。
固定資產應按照取得或建造時之成本入帳。已無使用價值之固定資產
,應按其淨變現價值或帳面價值之較低者轉列其他資產,無淨變現價
值者,應將成本與累積折舊沖銷,差額轉列損失。
承租之資產若屬資本租賃性質者,應將租賃資產予以資本化,列為固
定資產,按年攤提折舊;其相關之租賃負債,應按全部應付租金之現
值計算之,並依到期日之遠近劃分為流動負債及長期負債。如現值大
於租賃資產之公平市價時,則以公平市價為準。每期支付之租金,除
部份為負債之償還外,尚應認列利息費用。
出租人應將資本租賃之資產轉列為「應收租賃款」,並依收現期間之
長短劃分為流動資產及長期應收租賃款,每期收受之租金,除部份為
成本之收回外,並應認列利息收入。
承租之資產若屬營業租賃性質者,在租賃標的物上所為之改良,稱為
租賃權益改良,應列於固定資產項下。
固定資產應註明入帳基礎,如經過重估者,應列明重估價日期及增減
金額,並在資產負債表上將取得成本及重估增值分別列示。土地因重
估增值所提列之土地增值稅準備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準備,應作為土地
增值之減項。
除土地外,固定資產應於估計使用或開採年限內,以合理而有系統之
方法,按期提列折舊或折耗,並依其性質轉作各期費用或間接製造成
本,不得間斷或減列。固定資產之累積折舊或折耗,應列為各項資產
之減項。
租賃權益改良應按其估計耐用年限或租賃期間之較短者,以合理而有
系統之方法加以折舊,並依其性質轉作各期費用或間接製造成本,不
得間斷或減列。
固定資產有提供保證、抵押、設定典權等情形者,應予註明。
四、無形資產 無實體存在而有經濟價值之資產,包括專利權、版權、特
許權、商標權及商譽等。
無形資產限於出價取得者,方得認列。自行發展之無形資產,其屬不
能辨認者,如商譽,不得入帳;其屬能辨認者,如專利權,僅可將申
請登記之費用,作為專利權成本。
研究發展費用除受委託研究,其成本依契約可全數收回者外,須於發
生當期以費用列帳。
企業於正常營業前發生之費用,減同期間收入後餘額,除具有未來經
濟效益或能由營業收回者得遞延外,應作為當期之費用。
無形資產應註明入帳基礎,且應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攤銷,其攤銷
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無形資產之攤銷方法,應予註明。
五、其他資產 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資產,且收回或變現期限在一年或
一個營業週期以上者,如代付款、存出保證金、存出保證品及其他什
項資產等。
其他資產金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者,應將科目名稱分別列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