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21:1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 7、1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本基金之業務及財務狀況。
本基金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定期將業務及財務狀況,陳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