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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各機構報本部核定列等之職位,各該機構如認列等偏低,於核定列等文書到達之日起一個月內得敘明理由申請複核,但以一次為限。職位複核期間,不影響原核定職等之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