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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時,應徵提其基本身分資料,至少包含姓名、國籍、身分證明文件種類與號碼及出生年月日等,且保存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影像檔或予以記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