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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並為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時,或不為召集時,由董事互推一人召集及主持會議。
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董事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