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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發行機構於管理面應採取下列防護措施及其安全需求:
一、建立安全防護策略
(一)建立電腦資源存取控制機制與安全防護措施。
(二)交易必須可被追蹤。
(三)監控非法交易。
(四)完善之金鑰管理。
二、提高系統安全之措施
(一)提昇電腦系統之安全及可用性。
(二)提昇應用系統之安全及可用性。
三、制定作業管理規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