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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發行機構辦理電子票證業務從事廣告或其他行銷活動而製作之有關資料,應列入內部控制制度管理並確定其內容無不當、不實陳述、誤導消費者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且於對外使用前,應先經其法令遵循或稽核部門之主管審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