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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設立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其單一股東持股比率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