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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信用合作社為符合法令之遵循,應指定一隸屬於理事會或總經理之總社管
理單位,負責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指派高階主管一
人擔任總機構遵守法令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理事會及
監事 (會) 報告。
信用合作社總機構、營業單位、資訊單位、財務保管單位及其他管理單位
應指派相當襄理職級以上者人員擔任遵守法令主管,負責執行法令遵循事
宜。
信用合作社總機構遵守法令主管每年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之金
融相關業務法令專業訓練達十小時以上。
前項總機構遵守法令主管名單應函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
並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