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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新設社之設立人由合併各社全體理監事擔任之。但經書面表示不願擔任者,喪失設立人資格。設立人不得代理。
設立人應推選召集人,並由召集人擔任創立會主席。
設立人應經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提交創立會決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