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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發行現金儲值卡:
一、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不符銀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者。
二、備抵呆帳提列不足及申請前一季逾放比率高於全體金融機構逾放比率
平均數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