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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其信用部符合下列情況者,得以該信用部作價出
資方式,擔任新設銀行之發起人:
一、以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所列可能遭受損失金額為最低標準提足備抵呆帳
者。
二、信用部之淨值為正數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