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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金融機構得對經本會核准之現有營業員工達八人以上之國內分支機構,依
本會規定之申請書件,檢附抵換簡易型分行計畫,並應併當年度增設國內
分支機構計畫提出申請。
前項抵換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抵換之理由 (含現有分支機構之營業狀況分析) 。
二、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三、該簡易型分行之營業計畫 (含業務經營分析、目標市場及其他代收件
業務之後勤作業規劃)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