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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管人或接管人應報請財政部核准終止監管或接管。
一、受監管或接管金融機構之財務、業務已恢復正常營運者。
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監管或接管之目的者。
財政部得視實際情況隨時終止監管或接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