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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經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其董事會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聲請法人登記,並於法院完成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報本部備查;其於法人登記後,應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繳編號,並報本部備查。
財團法人未於前項期限內向法院聲請登記者,本部得撤銷期設立許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