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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信用合作社資金融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信用合作社融通比率達到前條規定限額而仍有增加必要時,如能提供具體
可靠之財產為擔保者,得由臺灣省合作金庫自行衡酌辦理,並呈報財政部
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