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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債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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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有不能履行償債義務之虞時,財政部得報請行政院予以限制或停止其舉債。
鄉(鎮、市)有不能履行償債義務之虞時,縣政府得予以限制或停止其舉債。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