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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債券之償還,依本息合計均等攤還法,自發行之日起,每屆滿一年,攤
還本息一次,分五年償清;其還本付息表應由發行之省 (市) 政府按年公
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