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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轉口貨櫃(物)屬菸、酒或麻醉藥品者,卸船(機)後應先進儲於卸船(機)時所在港口或機場管制區內之貨棧或集散站。
轉口貨櫃(物)屬武器或彈藥者,限進儲於卸船(機)時所在港口或機場管制區內之貨棧或集散站,且限由原進口之港口或機場辦理出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