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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人不服前條估價預先審核結果者,得於貨物進口前,向關務署申請覆審。
關務署應於收到覆審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覆審結果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不服前項覆審結果,應俟貨物進口並經海關核定完稅價格後,依本法有關行政救濟程序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