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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進出口貨物彙總清關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彙總清關廠商資格之審核及其自行具結額度之核定,由各關稅局辦理;其
經核定者,各關稅局一體適用。
經核准實施彙總清關之廠商,應每年申請辦理資格審核及核定自行具結額
度一次;其申請並應於一年實施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向原核准之關稅局提
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