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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物流中心之登記證每二年校正一次。
物流中心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件影本,向海關辦理換證手續。
物流中心實收資本額減少、中心地址或面積變更應先經海關同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