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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海關緝私人員,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武器及彈藥:
一、有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之情事時。
二、緝私人員為保護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三、緝私艦艇、航空器或車輛遭受危害時。
四、涉嫌私運之人或運輸工具抗拒檢查、勘驗、搜索、扣押或有脫逃行為時。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