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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集散站業者應依海關規定格式,備具貨櫃及貨物存站紀錄簿冊或建置電腦進倉總簿檔,對於貨櫃及貨物之存入、提出、抽取貨樣或其他海關規定之事項,均須分別詳細立即登載,海關得隨時派員前往集散站檢查貨物及簿冊或要求查閱或印取有關資料,集散站業者不得拒絕。
海關並得要求集散站業者將貨櫃及貨物之存入、提出資料傳送海關查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