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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免稅進口車輛如經核准報廢出售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辦補稅。
一、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後註明准予報廢及不發給牌照之證明文件。
二、駐華外交機構註明報廢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