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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申請登錄經國稅局審查合格者,發給登錄執業證明書。
國稅局依第六條規定或審查不合格駁回申請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退還登錄執業證明書費。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