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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勘報災歉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各省核定被災減免成數,應以被災農地年稔成收穫總量為標準。其收穫未
達三成者,准免全賦;收穫三成以上未達四成者,減免田賦十分之七點五
;收穫四成以上未達五成者,減免田賦十分之六點五;收穫五成以上未達
六成者,減免田賦十分之五點五;收穫六成以上未達七成者,減免田賦十
分之四點五;收穫七成以上未達八成者,減免田賦十分之三;收穫八成以
上者,不予減免。
魚塭用地之災歉,準用前項規定減免。
判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