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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受託代理案件,必須詳加說明,方不致使第三者誤解之事項,而未予說明者。
二、明知代理案件為不當不實,而為之簽證、鑑定或申報者。
三、明知代理案件內容與稅務法令或關係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不符而未予更正、調整或指明者。
四、任由無權代理所得稅事務人員利用本人名義或合作招攬所得稅代理業務者。
五、以不正當手段獲委託人之委託或影響稅務人員核辦案件者。
六、其他違背有關法令或會計師職業道德之行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