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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菸酒製造業者對於業者名稱、資本總額、總機構所在地、工廠廠名或本法第十三條第七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及檢附原領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