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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供醫療用之液體藥物或成藥、藥酒之製造,或以專賣機關所製之酒類變造
者,須經中央衛生機關之許可,其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