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5:1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左列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給與十個基數之補償金:
一、陣亡或公亡戰士之家屬。
二、作戰受傷致成殘廢之戰士。
三、年逾五十五歲未享退休給與、未輔導就養、就業之自謀生活者。
四、被誣為匪諜而處死之戰士家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