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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眷舍受災害嚴重以致無法居住者,各軍種單位得就事實需要,會同當地聯
勤地區軍眷服務機構,設立臨時收容所,並供給膳宿,其辦理單位可依實
際需要按口發給必要之食糧、衣物或救濟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