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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被告入所時,應檢查其身體及有無夾帶違禁或危險物品,其攜帶現金及其
他衣物等件,應點交由所妥善保管,於出所時發還之。
前項現金,除保管外,應發給存單,如請求支用時得許可之。
被告所存衣物有不適於保管者,速令本人為適當處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