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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審判審限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期限另行起算:
一、發覺本罪外尚有其他罪應再調查證據或為其他之處分者,自發覺之翌
日起算。
二、續獲共犯應再調查證據或為其他之處分者,自共犯到案之日起算。
三、指定或移轉管轄者,自接收案卷之翌日起算。
四、依法更新審判者,自前審失效原因終了之翌日起算。
五、更易審判官或軍事檢察官,自接替者接收案卷之翌日起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